Q4-1:有關實習醫師在重症單位的工作時數
醫師並未適用勞基法,但精神上比照勞基法,主要是希望保障醫師的權益,但又考慮臨床之不可確定性及病人安全。故當病人有特殊狀況時,應以病人之利益為最大考量。醫師雖不適用勞基法,但應考慮加護病房之高壓力的特性,故例行之工作時間應較短於一般病房,不可以比照一般病房的工作時數。實習醫學生指引中雖未明訂加護中心及急診之工作時數,但台灣醫學教育學會說明應等同醫師法,比照勞基法精神。且"實習醫學生臨床實習指引"有明訂實習醫學生每日例行實習值勤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 (意指regular work時間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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